贪污共同犯罪有哪些情况
贪污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的贪污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贪污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
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相互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实施贪污行为。
2. 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
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 具有特定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
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如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的共同犯罪 :
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这些人员与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
共同贪污犯罪的特点包括:
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
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
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并且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